据贵州日报报道 1月1日起,《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开始施行。这是贵州史上最严格水资源保护条例,按照《条例》,对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等违法行为,最高处以50万元罚款。
《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抓住我省水资源保护的关键性问题,具有鲜明地方特色。例如,针对我省“地表水贵如油地下水滚滚流”、丰富地下水在水资源保护中占重要地位的现状,《条例》第五章以专章形式对地下水保护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地下水保护的总体要求以及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对地下水水质保护、疏干排水和地下水工程性破坏的防护等作了具体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突出水资源保护改革创新,实现了“三个全国率先”。一是吸纳了多年来我省在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探索出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模式,率先在地方性法规中提出全面推行河长制;二是率先在地方性法规中要求提高中水回用率;三是率先要求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河流的合理流量、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此外,该《条例》还突出水资源保护监测与监控。《条例》第七章明确了对水功能区、地下水、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入河排污口的水量和水质进行监测的责任主体,规定了监测异常情况下的报告、通报机制,同时就公开水资源监测信息提出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