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购入既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又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固定资产取得进项税只要属于准予抵进项税,就可以全部抵扣,不需要在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划分了?
答:根据题中所诉两项政策,对购进的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可以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