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本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投放毒物等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害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物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成为本罪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谓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一、过失爆炸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过失爆炸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如下:(一)过失爆炸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二)过失爆炸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行为。(三)过失爆炸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四)过失爆炸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其引起爆炸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应当预见其爆炸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爆炸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公共的严重后果,但行为人对该结果并未预见,而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也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