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如果行为人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_x000D_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_x000D_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_x000D_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_x000D_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_x000D_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