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企业的三个印章主要包括企业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公司公章是公司效力最大的一枚章,是法人权利的象征,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掌管者为公章的掌管者应该是公司创业者或其最信任的人。财务掌通常与银行打交道的时候会用到,比如银行的各种凭据、汇款单、支票的用印,也会用于财务往来的结算等,保管者一般由企业的财务人员管理,可以是财务主管或出纳等。法人章主要用于公司有关决议,以及银行有关事务办理的时候用,保管者为法人。公司宣传、企业管理、对外业务、公司决策、行政事务等有关文书(包括各类合同)需加盖公司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司财务专用章主要作公司对外开具的票据和与公司相关的金融事务以及财务报表之用途;公司内部生产、管理使用部门专用章。
【法律依据】:
《印章治安管理办法》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