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伴随着社会转型的需要,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有效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是现代政府第一要务。新公共服务型政府模式对政府在社会发展中的角色和作用进行了全新的阐释,正确定位政府在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的角色有很大启发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