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竞合: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产生,各种民事责任相互发生冲突的现象。责任聚合,亦称请求权聚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基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损害后果的多重性,而应当使责任人向权利人承担多种内容不同的法律责任的形态。从权利人的角度来看,责任聚合表现为请求权的聚合,即当事人对数种以不同的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可以同时主张。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零六条【归责原则】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责任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