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及内容设置,我国有《刑法》惩罚违法犯罪的行为,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未构成犯罪但是破坏社会治安的行为。但是,还有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上述两部法律,那么,对于已治安处罚的案件,如果还构成犯罪如何处理?下面由本人为读者解答这一问题。
一、已治安处罚的案件构成犯罪如何处理
继续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处罚可以折抵刑期。从该法条的规定来看,是可以同时对行为人施加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以及刑罚处罚的。我们知道,治安处罚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因此,已经行政处罚的,如果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需要继续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因此,一般来说时效是两年。
以上知识就是本人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一般来说,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并不存在冲突的法律关系,在治安处罚以后,依然可以追究刑事法律责任,二者的适用并不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但是,行政拘留是可以折抵刑事处罚的刑期的。如果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下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