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根据《特种作业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特种作业员劳合同期满变工作单位原工作单位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业特种作业员应接受业所考核发证机关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产经营单位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员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条产经营单位非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特种作业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5000元罚款
特种作业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1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