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与通奸的区别:
1、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以强奸罪论处;
2、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女性意志,但事后未告发。后来女方多次自愿与男方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3、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意继续通奸,男方纠缠不休,以暴力或毁灭名誉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