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是可以落户的:
根据《温州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当事人在温州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也就是说新房只要符合住所条件达到温州落户的要求,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基本材料:
1.房屋产权证或全额购房发票(房屋用途为居住);
2.迁移人申请报告;
3.迁移人(随迁人员)的身份证和户口本;
4.迁移人与随迁人员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等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