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虚假宣传,引诱消费者签订合同
一些房屋中介公司以所谓“质优价廉”的房屋招徕客户,但是实际却相差甚远,可是因为已经签订了合同,购房者无法追究其责任。
(二)订立霸王合同,消费者权益无法保障
中介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会约定无论是否经过其介绍,只要消费者与中介公司的信息房源签订了合同,就得向其支付中介费,但其实这些条款是不合法的。
(三)违规操作,使消费者利益受损
有的中介公司介绍给消费者的房屋属于非法或缺乏合法手续的房屋,致使购房者无法办理手续。使消费者利益受损。
(四)巧立名目,收取各项费用
有的中介公司找种种借口,除正当中介费用外,还收取所谓看房费、咨询费等费用。
(五)无证“黑中介”骗取钱财
一些没有固定经营场所、无证照的“黑中介”利用消费者的不知情骗取钱财,一旦被发现便溜之大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