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审批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申请材料:
首次申请的经营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零售(除加油站)、批发(租用储存设施)、票据式经营企业应提交:
1.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房屋用途为商业、店铺或办公)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一致)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7.相应其它材料:
(1)经营汽油、煤油属于成品油的,应提交市商务部门批准文件;
(2)票据式经营、租用有资质危化品仓储的经营企业可不提供安全评价报告,但应提交:1.与供应方的合同;2.供应方的资质证明文件;3.与运输企业的合同;4.运输企业资质证明文件。
(3)零售门点带备货库储存经营的应提供安全评价报告和建筑物消防安全许可相关文件;
(二)仓储经营、零售(加油站)、批发(自有储存设施)经营企业,除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仓储经营(构成重大危险源)、零售(加油站)、气体充装的经营企业,须提供市安监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提交备案证明材料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3.安全评价报告(生产企业利用自有储存设施从事经营的无需提交)。
(三)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除应当提交原经营许可证外,其它申请资料按首次申请执行。
(四)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变更时,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相应的申请文件、资料:
1.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和原经营许可证;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4.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5.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意见书。
6.其他
(五)企业重新申请颁发经营许可证时,除提交原经营许可证外,申请资料按首次申请执行。
五、受理申请: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六、审批程序:本区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在区审批大厅领取申请书,通过纸质件和网上向区审批大厅报送申请材料,区安监局对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