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教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调离教育一线岗位,当事人当年的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扣发3个月或6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工作津贴,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并不得聘任高一级岗位,且按照国家工资政策,两年内不予正常晋级。已获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按程序提请表彰部门取消荣誉称号。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2.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教育教学研究人员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由主管部门(单位)给予免除职务处理并调离岗位;省特级教师、市“四级梯队”(教坛新秀、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特级后备人才)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不得推荐或聘任其担任高考、中考命题组成员、各级学科中心组成员、学科竞赛活动评委、职称及名特优教师评审等工作。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3.学校对教师有偿家教行为管理不力,一年中查实1次,校长负管理责任,取消当年各类先进、考核评优的资格;一年中查实2次,对学校作全市通报批评,学校作出专项整改报告,所在学校不能参加当年各类先进集体评选,扣除校长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学校主要领导年度考核不得定为基本合格以上等次,并由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领导班子实行诫勉谈话。
4.查实的有偿家教凡涉及到民办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的,将责令原批准部门予以查处,并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地要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优秀民办学校名单和违规学校名单,通过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
五、健全治理有偿家教的工作责任制
1.加强师德教育。各地、各校要认真组织教职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镇江市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暂行规定(修订稿)》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充分认识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和崇高性,倡导崇高师德,弘扬奉献精神,恪尽职守,争当人民满意的教师,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2.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禁止有偿家教的第一责任人,要把严禁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作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内容来抓,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要利用节假日等业余时间不定期走访教师家庭,特别是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等重点学科教师的家庭,每名校级领导对本校教师进行家访不少于10名。
3.实行公开承诺制。各地、各校要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组织教师做出不从事有偿家教的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4.建立自查自纠机制。各地、各校要结合本办法,建立本地区、本单位“整治有偿家教”自查自纠制度,发现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要纳入教师聘用合同条款。
5.畅通投诉监督渠道。各地、各校要广泛宣传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相关规定,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各地、各校均要设立在职教师有偿家教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信访举报,对群众的反映,一经查实,按本规定严肃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