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特许经营主要类型有哪些
主要有以下类型:1、特许人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店一年”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行为。2、特许人没有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办理备案行为。3、特许人没有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进行费用说明和履行报告义务的行为。4、特许人没有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进行信息披露的行为。
平台内经营者销售违规产品平台经营者会受到什么惩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食品产生经营者一年违规几次吊销许可证
食品产生经营者一年违规三次,将会被吊销许可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因此,对于食品经营者来说,最好不要有违规行为。
有关国家机关怎么惩处违规经营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惩处的手段主要是指有关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行政责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还应当依据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经营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例如,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又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2)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3)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4)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5)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6)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7)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8)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9)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10)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再如,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公务员下班时间经营食品摊位是否违规
《公务员法》蒂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经营活动,但是利用业余时间经营食品摊位的情况不应该认定为五十九规定的经营活动,公务员、党员干部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通过自己的合法付出,从事一定范围内的经济活动,是不违规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