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在公司清算期间,清算组应当在成立十曰之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并且针对可能 遗漏债权人的情况,在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发出公告,敦促债权人进行债权 申报。在规定期限内,债权人应当积极、及时向清算组进行债权申报,为了防止有人恶意申报,趁机谋取不法利益,所以要求债权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条 第二款 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此规定应当解释为,逾期未申报的债权人失去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资格。但是,他的民事权利并不因此消灭。在三种情况下,他还可以行使权利:
1、破产程序因债务人具备《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而终结;
2、债务人具备《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政府部门资助清偿债务或者取得担保),不予宣告破产,破产程序终结;
3、该债权可以在破产程序之外向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请求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