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中,对拆迁补偿不满意的要按照以下处理:
首先,先不要签订任何拆迁安置协议。
因为拆迁安置协议属于合同,一旦基于自主的意思签订之后,意味着双方都要受契约的限制,即使事后反悔,到时候可能还得承担违约责任,最终将导致得不偿失的后果。
所以,既然对拆迁不满意,那么建议现在最好不要签订任何拆迁安置协议。
其次,提起行政裁决或行政复议,重新制定拆迁补偿方案。
实践中,如果对政府提出的拆迁补偿不满意,那么可以及时提起行政裁决或行政复议,一般地,要在拆迁补偿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并且,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提出重新制定拆迁补偿方案,还可以从中提出自己的主张。
最后,可以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来说,如果是跟开发商因拆迁补偿起纠纷的,那么便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赔偿纠纷。不过,即使是跟政府部门起的纠纷,也可以通过起诉处理。
一、开发商不履行拆迁补偿合同怎么办
在房屋拆迁活动中,征收主体是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商作为用地单位受县级以上政府委托可以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与开发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开发商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通常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处理:1、向委托机关市、县人民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要求督促或者组织协调开发商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事宜;2、补偿协议订立后,开发商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被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做出判决后,如果开发商在判决规定期限内不履行,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被拆迁人的基本权利
1、拆迁许可证的知情权:即拆迁许可证颁发后,拆迁人应就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资金、价格评估、及拆迁方面的法律、政策向被拆迁人进行充分的解释与说明。
2、依法要求拆迁人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
3、依法要求拆迁人就拆迁补偿进行协商的权利。
4、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5、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时,双方可协商或投票决定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进行市场评估。
6、评估结果的复核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不服时,均有提起复核的权利。
7、申请鉴定权:拆迁当事人一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则可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技术鉴定。
8、申请裁决权: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管理部申请行政裁决。
9、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权利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依法请求回避的权利:
(1)请求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回避;
(2)请求作出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回避;
(3)请求听证主持人的回避;
(4)请求仲裁员的回避;
(5)请求审判工作人员的回避。
在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的基本权利形式多样,以上为被拆迁人的基本性权利,在个别地区还要根据当地政府的行政职权来确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