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开发票,并非可以拒付货款
【案例】
赵先生因装修房屋,在何女士开办的装饰用品店先后多次赊购各种材料。2015年1月5日,根据双方结算,赵先生为何女士立下了一纸欠条:共欠货款3.2万元,一个月内付清。由于赵先生到期未付,何女士遂提起了诉讼。庭审中,赵先生以何女士没有开具发票,作为自己有权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但法院判决认为赵先生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点评】
买卖合同中的主义务,包括卖方交付货物并转移货物所有权,买方支付货款并受领标的物,卖方向买方开具发票,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并不属于主义务,而只是一种附随义务。即卖方交付发票与买方支付货款不能形成对待给付,买方不能仅以卖方未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而拒付货款。因此,赵先生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二、已开发票,并非等于已付货款
【案例】
邱先生在钟女士开办的家电超市赊购三台空调。四个月后的2015年3月7日,钟女士凭由邱先生亲笔签名的送货单,以多次催收未果为由,起诉要求邱先生支付1.26万元货款。审理中,邱先生主张自己已经向钟女士付清货款,钟女士无权重复索要,理由是钟女士早已向其开具专用发票。鉴于邱先生无其他证据佐证,法院最终支持了钟女士的诉讼请求。
【点评】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条规定:“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即它仅是卖方的纳税义务和买方进货税额的合法证明,并不能作为买卖双方已经支付、收取货款的凭证或记录。故邱先生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三、持有发票,并非等于存在买卖
【案例】
2015年4月17日,一家公司起诉一家超市支付22万元被欠货款时,提交了由超市开具的发票来证明彼此存在买卖关系。而超市辩称,公司持有的发票,是其根据公司要求所代开,实际上并无买卖关系。因公司未能提供双方存在买卖关系的凭证,也无法说清业务接洽、收货人、催讨货款等基本事实,法院最终驳回了公司的诉请。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应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正因为发票并非买卖合同,公司又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决定了其只能败诉。
四、索要发票,并非可以诉请法院
【案例】
一家公司从生产厂家购买价值30余万元的机器设备并付清全部货款后,多次要求生产厂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生产厂家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予办理。无奈之下,公司于2015年5月9日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责令生产厂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出乎公司意料的是,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点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也指出,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就是说,要求卖方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属于税务部门的行政职权范畴,而不是由法院主管。对卖方拒绝开具发票的行为,买方只能到税收行政管理部门寻求行政救济。本案公司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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