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通过湖北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的照相回执。3、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收存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也可交验户口簿),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发、补发期间,可提供临时居民身份证。4、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及所属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军人还需参照武汉市户籍常规办证指南提交相应材料。5、持有效武汉市居住证申请港澳台个人游签注,还需交验武汉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非旅游类各类签注(定居类除外),还需提交相应签注所需申请材料(详情参照武汉市户籍常规办证指南)。6、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申请换补发护照的,需交验有效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文资料需经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7、其他公安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