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青岛职工社保可以一次性补交,但不同人员补缴有不同的规定:在职职工:1.青岛市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按规定补缴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2.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当时规定的缴费比例补缴社会保险费。3.无法确定历年缴费基数的,以青岛市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4.补缴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灵活就业人员:1.灵活就业人员距其提出补缴申请当月三年内存在的不超过3个月中断缴费情况,可按规定补缴。2.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以上的,不允许补缴。退休职员: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