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报失枪支的刑罚标准

律师回答
摘要:枪支丢失不报罪的罪过形式存在争议,有三种主要观点:一是认为是故意,因为行为人明知故意丢失枪支;二是认为是过失,因为行为人疏忽大意或自信导致严重后果;三是认为可以是过失或间接故意,因为行为人可能出于疏忽大意或放任态度。然而,认定为过失与实际情况不符,而间接故意或直接故意成立的可能性更大。因此,行为人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持有放任或直接故意的心态,而非轻信能够避免。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丢失枪支不报罪认定
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法律规定。如何认定本罪的罪过形式,长期以来在学界的认识并不统一,主要有三种观点:
其一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因为行为人对丢失枪支的行为主观上是明知故意的。
其二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理由是行为人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心理态度。
其三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理由是行为人对严重后果的发生不仅可以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而且可以出于放任的心理态度。
首先,认定本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与实际情况不符。行为人丢失枪支后,对于枪支流失于社会对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理智正常的人都能够预见,因此不存在疏忽大意成立的余地。如果已经预见发生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却因为怕受到处分而不及时报告,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怀着侥幸的心理以致严重后果发生,只能认定行为人为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即间接故意),而不能认定为“轻信能够避免”。
其次,本罪存在间接故意成立的可能,即行为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对严重后果的发生听之任之。
第三,不能排除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基于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法律上的地位是相同的,既然间接故意可以构成,直接故意当然也可以构成;而且,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出于其他的目的(例如报复社会)而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的态度。
延伸阅读
结语: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于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如果不及时报告丢失枪支并造成严重后果,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本罪的罪过形式,学界存在不同观点,有的认为是故意,有的认为是过失,还有的认为可以是过失或间接故意。然而,根据实际情况来看,过失形式不符合实际,因为丢失枪支后对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是可以预见的。而间接故意成立的可能性较大,即行为人对严重后果的发生听之任之。此外,不能排除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基于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因此,本罪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或直接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修正):第三章 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 第二十一条 民用枪支的研制和定型,由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非法运输、携带枪支入境、出境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枪支管理证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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