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公司裁员时,若需要裁减人员在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了公司职工总人数10%以上,公司需提前30天向全体员工说明并听取意见,或者向工会表明情况,听取工会的意见,所做出的裁员计划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备后,方可裁员。对于所裁减的职员,应优先留用签订长期限、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优先留用家庭中只有一名就业人员,有老人或未成年需要抚养的职员。此外,若公司在半年内再招人员时,应通知并优先录用被裁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