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査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和解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避免破产发生,给债务人以重整事业的机会。
破产和解程序是什么
1、和解申请。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2、和解协议的成立。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3、和解程序终结。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若和解不成,转为破产程序。风险提示:1、和解协议中应当规定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期限和办法,例如,减免债务的数额、分期或者延期偿付债务的期限等。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2、对未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清算组织提出的,并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破产财产。
破产和解的条件是什么
1、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实践中,债权人希望和解的,可以与债务人协商,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2、申请和解的债务人应当遵守有关破产申请的一般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和文件。3、债务人在申请和解时必须提交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破产和解什么意思
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査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和解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避免破产发生,给债务人以重整事业的机会。与一般民事和解不同,破产和解是强制性的和解,即只要债权人会议以法定多数通过和解协议,对反对的少数债权人也有法律效力。
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区别是什么
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区别有五个方面。1、直接目的不同。尽管预防破产为二者所共同的终极目的,但在直接目的上二者显有区别。破产和解是通过债权债务关系的在调整来维持债务企业的法人人格于不坠,从而实现预防破产的目的,具有消极性和外在性的特点;破产重整的目的则更深入一层,不仅在于消极地维持债务企业的法人人格,而且深入企业内部,寻找其深层“病因”,采取有效对策,从而使债务企业重获健全的生产经营能力,收获治标与治本的双重功效,因而具有积极性和内在性的特点。2、适用对象不同。破产和解的适用对象与破产清算的范围一致,较之破产重整远为宽泛。除美国等极少数国家破产重整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公司,而且还包括合伙与个人外,多数国家的重整制度均以公司为对象严格其适用范围。3、申请权人不同。二者尽管同样采取当事人申请主义,但和解一般只有债务人才能成为申请权人,而重整理论上除债务人之外,具备一定条件的股东和债权人均有申请权。4、利害关系不同。就维护的利益关系而言,和解程序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对立状态下进行的,而从维护债权人利益为主;重整程序则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同心协力状态下进行的,能够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利益做到统筹兼顾。5、合意的性质和地位不同。和解与重整均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但和解程序中的合意乃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成立的集体性和强制性契约,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重整程序中的合意则是由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立于同一立场,本着同一目标作出的意思表示,性质上属于共同行为。
破产和解的程序是什么?
1.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然后由法院进行裁定,如果裁定和解的,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的草案;2.再由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最后由人民法院认可后,终止和解程序并公告。如果未通过和解协议或者未获法院认可的,法院应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风险提示:股东未实缴出资的风险一、对公司可能产生的风险造成公司破产风险描述:如果公司的状况是高注册资本低实缴资本,运营中很容易产生高负债。当负债超过公司实收资本时,可能会发生公司因资不抵债导致的破产。二、未按约实缴出资股东自身的风险(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风险描述:股东未按约出资的,公司的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来实现债权。(二)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承担民事责任风险描述:股东逾期出资的,可能会承担两方面的民事法律责任:(1)向公司足额缴付出资,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公司的利息损失;(2)对已按期足额缴付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三)股东因公司解散清算或者破产承担立即缴纳未到期出资的责任风险描述: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未到期的出资应立即缴纳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