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离婚证户口本是未婚能再结婚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应当提供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且前述的无配偶,可通过离婚证予以证明。
一、结婚要准备什么材料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携带以下材料:户口本、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以及三张两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结婚准备的材料与结婚的要件有关,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度,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岁,女方不得早于20岁,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且结婚可能牵涉户籍的转移,因此,需要提供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以及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再婚办理结婚登记的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再婚结婚登记的,需要准备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三)解除上一段婚姻关系的证明,如离婚证,法院判决书。
(四)如果一方是港澳台居民的,需要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五)如果一方是华侨的,需要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六)如果一方是外国人的,需要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