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恩施市中小学校长教师违纪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是教育部门为规范校园秩序和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制定的一项制度。该办法针对中小学校长和教师可能涉及的违纪和违规行为,共设置了10个事项。这些事项分别是教育教学活动违纪、学生安全事故责任、虚报冒领、超标准配备办公室用房、超标准配备津贴补贴、组织或参与考试作弊、违规招生、违规补课、私自招升学生、徇私舞弊。如校长或教师涉及以上行为,将依据该办法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方式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职务、辞退或开除。该办法的实施可有效维护校园秩序和促进教育教学质量。同时也对中小学校长和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鼓励其以身作则,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努力提升教育教学水平。
【法律依据】: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滚缺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早雹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大睁辩、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