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有: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适应房地产开发经营需要的固定办公用房;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有四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两名以上专职会计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_x000D_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_x000D_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_x000D_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_x000D_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_x000D_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_x000D_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_x000D_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_x000D_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_x000D_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