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期间被拘留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并依照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间,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未作出其他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并依照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并接受监督,执行未执行的刑罚。
因此,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假释罪犯可以被监禁执行剩余刑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