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规定哈尔滨暂住证按如下程序办理:
1、非本市户籍外来人员暂住三日以上的,应到登记发证机关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年满16周岁,拟在筑暂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同时申领暂住证。
2、公安派出所或街道、镇(乡)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负责本辖区内暂住人员的户口登记、暂住证申领审核办理工作。
3、暂住在常住人口家中的,由本人或户主申报办理;暂住在出租屋的,由本人或房屋出租人申报办理;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工作地点的,由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登记造册申报办理。
4、申领人居民身份证、工作或居住证明、婚育证(女)、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并按照规定交纳工本费。。
5、暂住证办理按以下程序受理:
(一)派出所或乡、镇(办)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人员对申领人提供的有关手续进行审核;
(二)填写《暂(寄)人口登记表》;
(三)符合办证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领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6、对于办理暂住证制作是需要制作费用的,申领人凭受理单位出具的证明,开具证明没有费用要求,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办理;市公安局办证大厅工作人员对申办人提供的材料审核无误后,收取证件工本费14元,出具事业收费专用收据。申领人在10个工作日内,持暂住证办理收据到市公安局制作所领取暂住证。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