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是指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指控下,陈述与案件有关的口头供述。具体包括了: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承认或者否认的供述,还包括了对其他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的指控。但是,公安机关录取口供也不一定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就是犯罪分子。因为没有经过法院的判决,不能确认犯罪嫌疑人有罪。而案底,在法律上是指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也就是说,只有被法院确认有罪的当事人,才能纳入犯罪记录制度,也就是留有案底。因此,对于只是被指控存在犯罪行为的当事人,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录取口供时,这时候也不会留下案底。能够留下案底的,只有在当事人已经经过法院的审理,判决罪名成立,要接受刑事处罚时,才会留有案底。
一、刑事拘留会留案底吗?
刑事拘留是否会有案底,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对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暂时性剥夺人身自由进行调查的手段,一般刑事拘留的期限为三天,对属于结伙、流窜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如认为犯罪证据确凿应当送检察院批捕,最终经法院判决认定是否有罪。只有法院才具有审判权,未经法院依法做出有罪判决之前嫌疑人是无罪的。经审查,对于证据不足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刑事处罚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解除刑事拘留,也就是说释放。综上所述,如果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最终经法院认定有罪,那么就会有案底。如果在刑事拘留后最终无罪释放,就不会留下案底。
二、做证人会留下案底吗?证人的口供算案底吗
案底是需要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以后才会有的,证人的口供不算案底
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口头供述(包括对其他人的揭发检举)。在中国,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口供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一种证据。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1、孤立的口供,未经查证和查证不实的口供当然不具有证据效力,这已由立法所确定,不必赘述。
2、关于查证属实的口供的证据效力。依法获取的口供一经查证属实,当然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应当看到,对口供的查证过程,同样是一个收集其他证据,审查判断所收集的证据的过程,审查口供的真实性必须有足够的其他证据,口供作为一种对案件事实有直接证明作用的证据,根据逻辑规则,其自身在不能证明自身真实性时,亦即丧失了独立证明案件事实的可能性。
3、非法获取的口供,虽经查证属实,也不应承认其证据效力。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仅如此,中国刑法更是将刑讯逼供行为规定为犯罪。长期以来,实践中对非法猎取的口供,如属“屈打假招”之类的口供,自然不会被采信,但对于非法获取的“真供”采信与否多有争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
(一)建立犯罪人员信息库
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
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