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在我国国务院组织机构中,股级单位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组织形式。它是由国务院授权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一般用于实现与行政机关分离运营,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效率等目的。其管理岗位通常采用与事业单位相同的职务序列和职级制度,但是由于其独立经营特性,管理岗位职级可能会比同级别的事业单位高出一个档次,因此股级单位管理岗最高可达11级。具体而言,股级单位的职务序列包括:股级领导、总监、副总监、处长、副处长、科长、副科长等职务,每个职务下又包含有若干个职级,通常为1至5级。其中,股级领导一般为副部级或正部级,职级为10至11级;总监、副总监职级为9至10级;处长、副处长职级为7至9级;科长、副科长职级为5至7级。需要注意的是,不同股级单位的具体职务序列和职级制度可能会有所不同,以上仅为一般情况的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