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怎样验收
1、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验收的规定如下:
(1)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4)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二、申请职业病鉴定程序
1、申请提交《职业病诊断申接触情况、临床表现和就诊情况、申请诊断职业病种类。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
2、提交材料: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尘肺病诊断申请者需提供相隔六个月以上的合格的高仟伏胸片(二张以上)。所有材料应加盖提供材料单位公章,说明材料属实。
3、如符合受理条件可受理立案并发出《职业病诊断受理通知书》。
4、职业病诊断讨论:由职业病诊断机构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诊断过程如实记录。
5、结论形成:根据半数以上诊断医师的一致意见形成诊断结论,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名。
6、职业病诊断书根据诊断结论制作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四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验收的规定包括: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对于职业病防护设施,要依法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