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伤人在法院财产保全对方后对方如何处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因此当得知名下相关财产被法院司法查封时,应及时了解法院查封的原因,法律同时也赋予了被申请人申请解封的权利,依照民诉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在司法实践中,被申请人提供足额的现金担保或者提出置换查封物,均可申请法院解封被查封的财产。
此外,根据民诉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当认为财产保全有误,要追究申请人的责任,可以提起因申请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要求其赔偿因保全而遭受的损失。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