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如何提取省直住房公积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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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介绍了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金额的情形。这些情况包括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租赁本市住房等。此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出境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离休、退休、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出境定居、单位解体、破产、废业等情形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而单位解体
以下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金额:

1. 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2. 建造、翻建以及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3. 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可以提取。

4. 租赁本市住房、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25%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5. 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6. 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7.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8.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9. 离休、退休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10.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11. 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户口的直系血亲可以提取。
单位解体、破产、废业的,应当在解体、破产、废业前统一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手续。
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提取。
住房装修以及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等非自住住房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延伸阅读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贷款的;(六)房租提取的;(七)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因此,以上七种情况下,职工可以提取黑龙江住房公积金。
结语:以上是关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金额的情形和限制,根据不同情况,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或不可以提取公积金。但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在离职、失业、解体、破产、出境定居等情况时,不能提取公积金。同时,已办理贷款的借款人和其配偶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也不能提取公积金。总之,公积金提取需根据具体情况和政策规定来进行。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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