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您好,您的问题涉及房产分割纠纷。 婚前一方买房且婚后需要还贷的,若该房产证上仅登记买房一方名字的,对于首付款部分,属于买房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但对于婚后房产增值部分和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夫妻双方均等分割。虽然房子在婚前是由个人进行首付的,但是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尽管房产证只有您的名字,房子也有配偶的份。如果遇到离婚等情况,夫妻需自行商议。对于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一般会将房产判给房产证署名一方,未来房贷自己偿还。但是对于另一方,需要根据共同还贷数额以及房屋涨价的部分进行补偿。房产证是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有力证据,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属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属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属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因为没有房产证,需要你们双方先自行商议,协商不成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