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薪资。法律依据是劳动部的《薪资支付暂行规章》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薪资。”
从这个规章看来,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结清薪资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对于这个“时”的理解似乎是有争议的,有的朋友认为这个“时”就是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当天将劳动者薪资一次性结清发放。
这个“时”在这里的意思是不是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当天”呢?答案是否定的。从劳动部的《薪资支付暂行规章》第九条上看不出结清薪资的日期就是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终止的当天。
对于劳动部的《薪资支付暂行规章》第九条中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所指,这个“时”不是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当天”这么一个点,而是一个合理的时间段。
如浙江《浙江省企业薪资支付管理办法》第15条规章,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薪资;《广东省薪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薪资。
如果法律法规没有特别规章,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以往发放薪资的惯例,在下个月或者某个合理的时间点一次性结清薪资。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有条件即时发放,还是应当尽快发放,毕竟对于劳动者来讲,干活就是要拿薪资的,现在不干了,领回自己的薪资是应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