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招聘设置身高限制是否构成就业歧视
构成就业歧视。
1.劳动者享有的平等就业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在就业和职业方面的平等权利属于宪法层面的基本权利。为贯彻宪法精神,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平等就业权受到歧视与限制的,劳动者有权诉诸司法救济,法院不得拒绝裁判。
2.单位的用人自主权不得与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冲突
用人单位对考生具备何种条件才符合招聘目的最具发言权,作出必要的限制属于单位用人自主权的范畴,每一项招聘条件都可能排除相应群体的报考资格,只要这种限制条件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就无可厚非。
3.法院和法官应直面规范缺失的困局
法院和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应直面规范缺失的困局。《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但把年龄、户籍、学历、身高等就业歧视排除在此条款之外。同时,法律对于哪些条件属于“歧视性条件”也无明确界定,更缺乏就业歧视出现后的诉讼程序和判断标准。因此,法官关于某项限制是否合法与合理的裁量空间比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