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2021年医保新政策出台了
1、不得用医保卡倒卖其他物品。
不知道人们有没有在药店里看到过这样一种情况,除了售卖基本的药物之外,还会售卖一些生活用品,并且这些生活用品的结算也是可以使用医保卡的。现在很多人的医保卡都是会固定缴费的,只是因为日常用到的次数并不多,所以医保卡里积攒了一笔不少的资金,他们不花这笔钱,药房还怎么赚钱呢?所以药房就想到了售卖生活日用品。
除此之外,有些药房还会通过自己的进货渠道,引进一些不正规药厂的药物,虽然不至于对人们的身体产生严重的危害,但也绝对没有正规药物的效果,这简直就是在欺骗消费者。同时,这也是不遵守职业道德的一种行为。
2、个人医保卡可以借给家属使用
第二、医保卡之前都是要求遵循“一卡一人”的原则,因为这样能够切实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毕竟人们每年在医保上缴纳的金额也并不少,万一遭到了盗刷,损失也不可谓不惨重。当持卡人和参保人不一致的时候,医护人员还有可能拒绝为他们服务。但是现在对这种政策有了一定的改变,人们的医保卡可以借给别人使用,但仅限家属,而且只允许使用其中一部分的资金。不管怎么说,这样的政策已经比之前的更加人性化了。
3、禁止重复报销
第三、现在人们参加工作之后,都是由企业统一缴纳职工社保,其中就包括城镇医疗保险,而在缴纳这一保险之前,相信很多人都是缴纳的农作合作医疗。当人们需要支付医疗费用的时候,城镇医疗保险就能够帮助减少一部分的费用,当然,人们自己也需要承担剩余的部分。不过现在存在一种情况就是,明明已经报销了一部分费用,但还是试图让缴纳农村合作医疗的家里人帮自己再次进行报销。这样的行为其实一看就知道是违规的,这就算是骗保行为,所以这样的情况是不允许的,若是出现这样的现象,那么国家将对其追究责任。
4、医护人员和医疗机构受到限制
除了上述三点比较重要之外,还有就是对医护人员、医疗机构进行约束,他们必须保存好患者的相关信息以及就诊数据,不得诱导患者过度问诊,不得让患者重复购买药物,不得让患者在不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这些行为,统统都会被定义为骗保,涉案人员需要缴纳大量的罚款。在这一新规之下,骗保行为获将得到有效的约束。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和改进医保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主要任务
(一)合理设定参保扩面目标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就业人口、城镇化率等指标,科学合理确定年度参保扩面目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要逐步以本地区劳动就业人口作为参保扩面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逐步实现以本地区非就业居民为参保扩面对象。进一步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
(二)落实参保缴费政策
坚持和完善覆盖全民、依法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完善与本地区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教育、司法、扶贫、残联等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加强人员信息比对和共享,核实断保、停保人员情况,精准锁定未参保人群,形成本地区全民参保计划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人员,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保。落实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贴政策。以农民工、城乡居民、残疾人、灵活就业人员、生活困难人员为重点,加强参保服务,落实各项参保政策。完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保缴费方式。
(三)做好跨制度参保的待遇衔接
参保人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确保参保人待遇无缝衔接。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各统筹地区可根据自身情况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满后暂停原参保关系。
(四)有序清理重复参保
重复参保是指同一参保人重复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度内重复参保)或重复参加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跨制度重复参保),具体表现为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参保人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
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就业地参保关系;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学生重复参保,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以上各类情形在保留一个参保关系同时,应及时终止重复的参保关系。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的跨制度重复参保,保留一个可享受待遇的参保关系,暂停重复的参保关系。
(五)完善个人参保缴费服务机制
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建成后,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利用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实时核对功能,及时查询参保人缴费状态,联合税务部门完善参保缴费服务,减少重复参保缴费。加大参保缴费宣传引导力度,推动服务向基层下沉,加大医保电子凭证推广使用力度,利用移动端、在线平台、共享经济平台等多种途径,拓展多样化的参保缴费渠道,提高参保缴费政策知晓度,提升服务便利性。
参保人在居民医保缴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地区居民医保,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对暂停的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原则上个人缴费不再退回;已通过医疗救助渠道享受参保缴费补贴的救助对象,可根据其需要终止的参保关系所在地缴费渠道依申请完成退费;灵活就业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以后,中途就业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可依申请退回其就业后当年剩余月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对其他情况,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各地实际,明确可以退费和不予退费的具体情形。
(六)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
除大中专学生入学当年重复参加居民医保情形外,其他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需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并扣减重复参保当年涉及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在按本意见规定的原则处理后扣减重复参保当年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