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适用的条件如下:
1、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亲属又有抚养条件的可以准许保外就医: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年龄在60岁以上,身体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3)身体多病或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适用保外就医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4)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5)对累犯、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犯和因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老残犯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6)罪犯所患疾病或伤残必须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
2、虽符合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一律不准保外就医:
(1)罪恶民愤很大,受害人及其家属不谅解,群众不同意的;
(2)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一贯较差的;
(3)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一、不适合保外就医的情形如下: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2、服刑期间自伤自残的;
3、罪行严惩、民愤很大的。
二、保外就医的流程如下:
1、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向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进行病情诊断;
2、监狱、看守所应当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核实调查居住地的影响,并向检察院通报有关情况;
3、罪犯需要申请保外就医的,需要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监狱、看守所审查确定。保证人应当向监狱、看守所提交保证书;
4、监狱、看守所进行审议公示或者公告,无异议的则报批;
5、准予监外执行的,向罪犯发放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时为罪犯办理出监、出所相关手续。
总之,保外就医适用的条件包括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以及服刑期间自伤自残的,不允许保外就医。保外就医的当事人,需要报狱政科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准予监外执行的,向罪犯发放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时为罪犯办理出监、出所相关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