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刑事判决中的赃款追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产,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本条款中追回的标的物是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一切财产,属于确认犯罪分子应当返还赃款的判决。它只表明国家对与犯罪有关的财产的态度和处理原则,不是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具体判决,因此没有民法意义上的支付意义,也没有执行效力。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列出了可申请执行的范围,并未将追回纳入可申请执行的范围。因此,申请执行人要求执行刑事判决中的追回内容没有法律依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