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股权质押公司破产时,债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股权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一、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概念
(一)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其卖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设立抵押不必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债务人可以继续占有抵押物并取得使用收益;抵押权人仅就抵押物的价值使自己的债权获得担保。
(二)质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给债权人占有的,作为债权担保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所得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合同占有担保财产债权人叫质权人,提供担保财产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叫出质人,担保财产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即出质人必须将出质财产转移给质权人直接占有。
(三)留置权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在与该财产有牵连关系的债权未受清偿前,债权人可对该财产予以扣留;超过法定期限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以留置财产折价受偿,或者以其拍卖、变卖的价款受偿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