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会计机构的设置作出了原则规定:一是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二是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三是不具备会计机构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单位规模的大小;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一般来说,
(1)大、中型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会计业务较多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2)对于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如财务收支数额不大、会计业务比较简单的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可以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3)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