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展材料
失业待遇给付标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不应高于失业者原有工资标准,二不能低于甚至不宜低于享受最低生活水平所需的收入。
另外,还要充分考虑失业家庭配偶、子女的基本生活保障。国际劳工组织经过调查研究,并经过各国劳工组织代表充分讨论,商定制定失业津贴的三条具体准则:(1)失业津贴应以失业者的原工资或投保费用作为制定依据。(2)失业津贴宜界定在失业者原工资的50%以上,或按基本生活费用的最低需要水平发给。第368号公约又规定允许根据国家实际情况把50%降为45%,但不得低于最低需要水平。
(3)失业津贴可规定一个上限。按照上述准则,实行投保资助型制度的国家,一般把基本失业津贴界定在原工资的50%以上,超过的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