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疫苗本质上是一种医疗产品,而不合格的疫苗系有缺陷的的医疗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患者仅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医疗机构中部分主体,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因此,若接种不合格的医疗产品,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直接起诉生产者即疫苗的生产机构、销售者即销售公司、或者是接种疫苗的医疗机构,或者是起诉上诉三者中的任何一方,因为可能有的有缺陷的医疗产品其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已经破产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仅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医疗机构中部分主体,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患者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受到损害提起侵权诉讼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