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的责任和义务法律中没有规定,义务是共同的,不是双方中的一方。夫妻姓名权是指婚姻关系结束后妻子是否有独立姓氏的权利,配偶是否有独立的姓名权是配偶是否具有独立人格的标志;决定居住地的权利。居住地决定权是指夫妻婚后选择共同居住地的权利;同居义务。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基于配偶身份而共同生活的义务,夫妻性生活是同居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日常事务代理权,又称家庭事务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在与第三人进行日常事务活动为法律行为时,行使代理配偶权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配偶去世后,是否对其父母有赡养义务?
配偶去世后,通常是对其父母不具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但是有赡养去世配偶父母的,可以作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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