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以合伙企业名义的,所有合伙人都很有可能承担相应责任。合伙人中的一个人对外签订合同,如果这个人按合伙协议的商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对外代表合伙公司,执行合伙事务的,则该人签订的合同中,权力义务主体应该是合伙公司,由合伙公司依法主张合同的权利,履行合同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七十条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