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终止原因如下:
1、因履行而终止,一旦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会被消灭;
2、因抵销而终止,双方还可以通过协商将部分保管标的物抵消为保管费,从而终止合同关系;
3、因提存而终止,保管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托管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提取托管标的物的,托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认定托管人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双方的合同关系终止。
保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