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令生效之后怎么撤销
申请支付令可以撤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
(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债权人撤回申请的,支付令自行失效,因此申请支付令可以撤回。
二、支付令申请能否撤回
1、在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可以撤回申请。
2、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三、支付令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支付令是否可以撤回
支付令可以撤回,当事人需要申请支付令的,应当满足的条件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且当事人需要到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