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涉及一个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的问题,一般规律是幅度越权告机构,种类越权告机关。
1.未越权、幅度越权(有授权):告机构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
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
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2.种类越权(无授权):告机关
公安派出所有法律授权的是警告和500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其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如罚款5000元,属于幅度越权,被告是派出所;
如果其种类越权作出拘留处罚,则属于未经授权实施行政行为,被告是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