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如下:
一、剥夺政治权利指剥夺公民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犯罪,应当终身剥夺政治权利。
三、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