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性质
代位权作为保全债权的一项措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1.代位权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之权利的权利,属于实体权利代位权为债权的法定权能,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债务人的名义;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是通过获取作为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的标的物的财产,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确保债权的实现,其有别于诸如诉讼保全等体现在诉讼上利益的诉讼权利。
2.代位权为法定的权利代位权产生的依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因此,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而非约定的权利。代位权是依附于债权的一种从权利,具有从属性,它随着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3.代位权为管理权代位权的内容为代债务人之位行使权利。代位权的后果为改变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的存在状态。从代位权的内容方面考察,代位权与代理权有相似之处,即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结果均不直接归属于权利人,而归属于他人。然就法律性质而言,两者之间存在实质的差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